在上海养狗有什么要求?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养犬人的合法权益,文明实施城市管理,根据《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经营的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禁止携犬进入。其中,大型商场、地铁、汽车客运站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高度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禁止携带危险犬之外的其他犬只进入。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犬类专用通道。犬只专用通道除出入通道外,还应当在出入口及经营场所内设置。
犬只专用通道的尺寸应当按照犬只体型大小设置,犬只自动贩售机应当设置在犬只专用通道内。犬只专用通道内不得设置犬类交易广告。犬类专用通道外悬挂的犬类交易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的犬只种类介绍或犬场名称,其中悬挂的犬类交易广告应当标示犬场实际地址。
禁止携带危险犬进入公共场所,具体品种的犬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危险犬:
(一)为了展示、竞赛和表演等用途而饲养的烈性犬(含藏獒、莎摩犬、加纳利犬、阿根廷犬、波士顿犬、波尔多犬、牛头梗犬、凯丽蓝梗犬、斯塔福梗犬、比特犬、土佐犬、秋田犬、雪地犬、雪达纶犬、格力犬、灵缇犬、德国牧犬、萨摩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猎梗犬、葡萄牙水犬)。
(二)体重超过45千克的巨型工作犬(含纽芬兰犬、大丹犬、斯克拉吉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
(三)具有体大凶猛特点的其他犬(含巴西菲勒犬、英国马士提弗犬、欧洲攻击犬、奥地利杜宾犬、比利时牧羊犬、希腊牧羊犬、瑞士牧羊犬、德国杜宾犬、沙克犬、马林诺斯犬、大蓝加斯犬、巴西菲勒犬、法国狼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