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养狗规定能养几条?
《济南市限制养犬规定》中明确:城区(环城高架路以内城区及其各郊区划入城区的范围)每户只准养一只,郊区每户只准养一只半;除残疾人饲养的助行动物外,其它饲养的犬只必须系栓。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严禁个人养繁殖用犬;经公安机关批准,单位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宠物。
限养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禁止个人养的犬只,以任何方式转让、赠送给他人。因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转移的,按照原所有人是否在本市有养犬情况分别办理。原所有人不在本市养犬的,受赠养犬人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原养犬按照规定转移至限养区之外。原所有人已在本市养犬,受赠养犬人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日内,应按限养区规定迁移原养犬或将原养犬按照规定转移至限养区之外。逾期没有办理犬只转移、迁移的,由养犬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限养区内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养犬之名从事经营性和营利性活动,单位和个人养犬不得在商业区域从事经营性和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