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狗保护何时能立法吗?
先分享一个昨天刚刚看到的新闻。 广州11月20日开始正式实施了《广州市犬只管理条例》,这是国内首部犬类管理地方法规。
条例对养犬人义务、禁养犬种、流浪犬的处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处罚权作了划分,规定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处罚。
该条例还明确,违反规定的个人,将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法的,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此前,上海也出台了国内首部针对流浪狗管理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3月起实施。
《条例》明确了养犬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禁止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违反规定不办理登记手续、不给犬只打防疫针或者不按规范饲养犬只的,将被处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对于伤人、毁物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犬只,《条例》明确规定,除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并处罚款直至拘留的惩罚措施。 虽然这两部法规都被称为“动物保护法”,但严格来说,它们只能算地方性法规,效力等级不高。而且,上海和广州的这些规定也只适用于本地,没有全国范围内的法律约束力。 但无论如何,这些都是立法进步的表现。
反观我国刑法,对于虐待动物仅以治安管理处罚罚则惩处,而对于严重的虐杀行为却束手无策;而民法中,动物损害责任方面也仅仅规定了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对于侵害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却难以认定侵权。通过行政法和刑事法来打击虐待动物行为,显得尤为重要。